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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公告] 上海市钓鱼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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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14:36: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海市钓鱼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做好钓鱼协会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适应钓鱼事业的发展,依照《上海市钓鱼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暂行办法所称会员,系指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
二、团体会员
凡承认上海市钓鱼协会章程,维护上海市钓鱼协会声誉,热心参与、支持钓鱼事业发展的各区县、各行业钓鱼协会;本市国家机关及相应部门钓鱼协会;各类企业钓鱼协会;具有一定规模的渔具生产、经营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多功能的钓鱼俱乐部及垂钓基地;本着自愿加入的原则可申请加入上海市钓鱼协会成为团体会员;
三、个人会员
1、凡承认上海市钓鱼协会章程,维护上海市钓鱼协会声誉,热心参与、支持钓鱼事业发展,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本着自愿加入的原则可申请加入上海市钓鱼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2、本市各级钓鱼协会团体会员单位接纳的个人会员,承认上海市钓鱼协会章程,维护上海市钓鱼协会声誉,热心参与、支持钓鱼事业发展,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本着自愿加入的原则由团体会员单位统一办理申请加入上海市钓鱼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四、荣誉会员
上海市钓鱼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接纳关心、支持中国钓鱼事业的知名人士为荣誉会员。
五、凡要求加入钓鱼协会的必须履行入会手续。
1、团体会员申请入会,须填写团体会员申请表(递交相关材料),经上海市钓鱼协会批准,方可成为的团体会员;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加入上海市钓鱼协会的团体会员,需重新填写登记表(递交相关材料)。
2、个人申请入会的,须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由上海市钓鱼协会审批。
3、上海市钓鱼协会荣誉会员的接纳手续,由上海市钓鱼协会确定。
六、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参加协会组织或参与的国内、国际钓鱼及相关活动;
3、优惠享受协会提供的有偿服务;
4、组织所辖范围的钓鱼活动或比赛;
5、发展各种钓鱼事业或相关产业;
6、参加上海市比赛:各区、县及本市行业钓鱼协会,可直接组队;上海市钓鱼协会的其他团体会员,经过选拔,产生若干队参加上海市钓鱼比赛;
7、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8、承担钓鱼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9、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申请钓鱼技术等级;
2、参加所在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优惠享受协会提供的有偿服务;
4、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承担钓鱼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6、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八、荣誉会员可应邀参加中国钓鱼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九、会员证
1、个人会员证由上海市钓鱼协会报市体育总会,由市体育总会颁发;
2、团体会员证和荣誉会员证由上海市钓鱼协会统一印制颁发。
十、会员费
1、上海市钓鱼协会的团体会员费:各区、县、各行业体协、本市国家机关及其相应部门的钓鱼协会,每年缴纳500元;各类企业钓鱼协会、具有一定规模的渔具生产、经营企业每年缴纳1000元;具有一定规模、多功能的钓鱼俱乐部及垂钓基地,每年缴纳2000元。
2、个人会员费每年缴纳50元。其中80%由接纳入会的钓鱼协会(市钓鱼协会团体会员单位)留用;20%上缴,具体上缴办法另定。
3、上海市钓鱼协会荣誉会员的会员费,由本人自愿缴纳。
4、会员费每年三月份交纳。
5、对于不按时缴纳会员费者,可视情况予以提醒,暂停参加活动,直到停止其会员资格。
十一、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试行。
十二、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属上海市钓鱼协会。


上海市钓鱼协会
201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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