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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放养水域钓鱼比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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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1 20:09: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淡水放养水域的正式钓鱼比赛,其它钓鱼比赛参照执行。
第二条 比赛鱼种,一般为鲫鱼、鲤鱼、草鱼、鳊鱼、鲂鱼、青鱼、罗非鱼、鲶鱼、鲢鱼、鳙鱼等。
第二章 比赛场地
第三条 钓鱼比赛场地要求
(一)比赛场地以长方形或正方形为宜,钓位等距,标志明显。钓位空间和水域不得有影响垂钓的障碍物。
(二)比赛场地的水域应不受污染。
(三)比赛水域补充鱼量的投放时间距比赛时间不得少于5天。
(四)比赛水域应按规定时间封闭。赛前可统一组织运动员熟悉场地。
第四条 手竿比赛场地
(一)运动员钓位间距不少于1.5米,相向距离不少于20米。
(二)水深2米左右
(三)鱼的密度每亩不少于300千克。
(四)水面距岸高不大于1米。
第五条 抛竿比赛场地
(一)运动员钓位间距不少于3米;相向距离120米以上,若钓位单边排列,正前方不少于60米。
(二)水深不少于2米。
(三)鱼的密度每亩不少于200千克。
(四)水面距岸不大于1米。
第三章 比赛项目
第六条 手竿比赛可从下列项目中选定:
(一)“总尾数
(二)“总重量

(三)“单尾重量

(四)“单品种总尾数

(五)“单品种总重量

(六)“规定数量

第七条 抛竿比赛可从下列项目中选定:

(一)“总尾数
(二)“总重量

(三)“单尾重量

(四)“规定数量

第四章 比赛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运动员报名后如需更换,应经组委会同意,不得冒名顶替。运动员资格由组委会审查。
第九条 运动员到达赛场后,不得擅自进入赛区,应及时向检录处报到,准备抽签;抽签后由裁判员统一带入赛区,进入钓位。
第十条 运动员进入钓位做赛前准备,由裁判员核对参赛证及钓位,对钓具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比赛开始信号发出前,运动员使用的钓具不准入水。
第十二条 运动员的钓位不得擅自更换,在比赛期间如需离开钓位,须经裁判员同意。
第十三条 运动员的钓具、鱼饵一律自备。不准使用连体钩、锚钩和有毒鱼饵。
第十四条 运动员的垂钓区是钓位号正前方的规定范围。如钓上大鱼,运动员也不许越位。
第十五条 运动员一律自钓自取,独立操作。
第十六条 比赛结束信号发出时,运动员应立即收竿,此时未入护的鱼一律不计成绩,鱼护一律不得移动或提出水面,在原地等候裁判员计量成绩。
第五章 手竿比赛
第十七条 竿长、线长按竞赛规程统一规定,线的一端必须固定在竿尖上,鱼钩不超过2只,严禁使用有倒刺钩。
第十八条 鱼饵必须挂在鱼钩上。
第十九条 比赛规定一竿、一线入水。
第二十条 比赛不准抛投诱饵。
第二十一条 比赛不得扰乱和妨碍他人。
第六章 抛竿比赛
第二十二条 竿长、竿数按竞赛规程统一规定,鱼钩每竿不得超过8只,原则上使用无倒刺钩。
第二十三条 不得以送投方式使钩线饵入水。若落点超越本钓位时,应主动收回重抛。
第二十四条 比赛中严格禁止挂铃及其他发出声响的装置。
第七章 成绩计算
第二十五条 钓鱼比赛的成绩以运动员在各赛区的分场成绩相加得出。分场成绩计算,第一名得1分,第二名得2分,依次类推。在分场中成绩相同,则以并列运动员所得名次分之和除以并列运动员数为每人得分。未上鱼者,以本赛区实际参赛人数加1为其得分。总成绩相同,获分场最好名次分多者列前,或按竞赛规程确定的副本分决定名次。
第二十六条 比赛可设个人手竿赛成绩、个人抛竿赛成绩、个人总成绩、团体成绩。个人总成绩以各项名次分相加得出。团体成绩以每队运动员各项名次分相加得出。
第八章 犯规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规则的行为,分别采取下列处罚:
(一)扣分:运动员犯规对他人比赛成绩造成轻微影响者。
(二)取消该场比赛成绩:运动员有意犯规并对他人比赛成绩造成严重影响者。
(三)取消比赛资格:运动员作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故意干扰他人比赛、不服从裁判、无理取闹者。
第九章 申诉与仲裁
第二十八条 运动员对裁判员的判决有异议时,可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申诉,交仲裁委员会复审。
第二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十章 附则
本规则从修订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中国钓鱼协会。




备注:中国钓鱼协会已经取消了,原因是原中国钓鱼协会归农林部管,现在国家规定凡体育和群众健身统一归体育局管理

现在中国钓鱼运动协会在筹建中,上海钓鱼协会本来就归市体育局,所以一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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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 20:19:3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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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 20:19:5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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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 21:07:15 | 只看该作者
新年,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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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 10:58:2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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