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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公告] 上海市钓鱼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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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14:41: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海市钓鱼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上海市钓鱼协会
        SHANGHAI  ANGLANG  ASSOCIATION  (SAA)
第二条  性质:上海市钓鱼协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上海市热心于钓鱼运动,上海市社会钓鱼团体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属于上海市体育总会业务指导下的团体会员单位。
第三条  宗旨:本协会遵守宪法,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广泛团结和组织上海市广大钓鱼工作者和爱好者,为发展上海市的钓鱼运动,提高钓鱼水平,为推动全民健身计划,丰富群众文化娱乐生活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上海市体育局的领导、上海体育总会和上海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在上海市南京西路595号上海武术院内。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上海市钓鱼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群众性钓鱼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共同为钓鱼运动的普及提高服务。
(二)组织竞赛活动,举办有益社会、有益钓鱼运动发展的各类比赛。选拔和培养优秀选手,组织参加各类比赛。加强与各省市钓鱼协会的联系,增进与国外钓鱼组织的友谊与合作。
(三)负责上海市运动员、裁判员的选拔培养及注册、登记、管理工作。
(四)发展横向联系和协作。举办各类培训班、讲座、咨询等活动。
(五)加强钓鱼竞赛管理,探索对钓鱼场地、器材、渔具及相关产业的协作,逐步建立互为促进的管理机制,引导钓鱼活动走向健康发展的轨道。本
第七条  业务范围:开展钓鱼活动、组织比赛、讲座,配合有关部门对渔具市场监督管理。
第八条  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义务范围;
(二)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上海市钓鱼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热心于钓鱼运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经协会委员会批准,均可成为协会的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的交办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如对委员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委员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有委员会觉得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的、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的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委员,组成委员会。委员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委员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同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负责人;
(三)决定工作机构设置,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讨论决定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委员,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委员会补选,但补选委员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如果主席不能召集,提议委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委员会会议,主席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委员。
委员会会议,应有本 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裁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委员总数三分之一。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委员,应经委员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委员补选,但补选常务委员应经下一次委员会确认。补选的常务委员应在委员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委员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委员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发展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委员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由主席担任,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或秘书长为法人代表。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钓鱼界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其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委员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常务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委员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委员会审批;
(四) 向委员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 向主席和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三十六条  本会内设     ,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八条  为加强社会团体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的任期与委员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正、副主席、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家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赞助和捐赠。
(三)开展活动中筹集资金;
(四)利息;
(五)有偿服务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消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委员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后,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0一0年三月六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上海市钓鱼协会第六届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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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20:11:14 | 只看该作者

对不起,您两次发表间隔少于 30 秒,请稍后再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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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16:20:28 | 只看该作者
严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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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4 21:15:5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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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9 16:07:3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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